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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2022-08-17网红主播admin 4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7月15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9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4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08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45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62%;反对8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14%;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67,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862%;反对8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395%;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4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李家权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76%;反对8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08%;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4,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445%;反对8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812%;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43%。

本议案关联股东毛飞先生、吕娴女士、刘道义先生、罗显明先生、朱光辉先生、宋华梅女士回避表决,累积回避股数3,860,533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85%;反对8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99%;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4,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445%;反对85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812%;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