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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推广数据“异常”的质证

2023-05-25热点资讯admin 958
第三,天易联公司主张其无法稽查、核实,但腾讯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了其内部存储的天易联公司渠道王者荣耀游戏推广数据信息,天易联公司对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张腾讯公司可

接上文。

天易联公司在上诉时对腾讯作出违规判定的依据“数据异常”提出异议,并从多账号同一设备登录、数据真实性、数据异常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说明。

关于大量账号通过同一设备登录

天易联公司提出,腾讯公司判断“用户数据异常”的基础依据之一是“多个账号通过同一个设备(一个IMEI号)进行注册登录的情况”,这一判断基础是错误的,因为二者进行判断的游戏运行环境并不相同:

腾讯公司以“IMEI号”为判断基础,并且在证据15中详细描述了“IMEI号”是移动设备(手机)的唯一识别标识;

而天易联公司运营的“辣椒快打”的用户环境中,游戏是运行在用户的智能电视机(或智能机顶盒)上,而非腾讯公司所描述的“移动设备”;

这些智能电视基本不具备IMEI号。

腾讯公司以游戏在手机端运营的经验所作出的判断,是没有依据的。

对于该情形出现的原因,天易联公司解释如下:

在电视机上运行游戏面对的玩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甚至亲戚、朋友,因此“多账号通过同一设备登录”是正常现象。

不过法院认为该解释不符合常理——“即使数位家庭成员玩家登录同一移动通信设备登录,也不应有多达三十余位的玩家均登录同一移动通信设备的情形”。

数据真实性问题

天易联公司对腾讯公司作出违规判定所依据的后台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腾讯公司对数据的处理已成流程化、专业化,有能力对数据进行篡改、删减;

腾讯公司提供的异常数据值,由其自行制定且完全处于腾讯公司的管理与控制之下,天易联公司无法知悉、获取任何数据情况;

腾讯公司仅以《合作协议》及其单方制作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单方判定天易联公司违约并停止结算,天易联公司没有任何异议权;

腾讯公司没有向天易联公司提供任何可用于自查的用户数据,包括用户异常数据统计表;

法院认为,天易联公司主张腾讯公司可以进行篡改、删减,但却未提交证据证实腾讯公司存在篡改或删减的情形,也没有指出腾讯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何种异常反映出有篡改或删减的可能,腾讯公司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提交了争议期间的数据,该等数据可予以认可。

数据异常的判定标准问题

数据是行为的外在表现,腾讯公司对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存在“异常”,判断“异常”是违规行为所致。天易联公司对腾讯公司对“数据异常”的判定标准提出质疑,论证思路如下:

第一,法律和合同上均未对“数据异常”进行定义,腾讯公司也从未公布、告知数据异常的标准;

第二,即使告知标准,因为数据都存储于腾讯公司服务器,自己没办法了解、核实数据异常情况;

第三,即使存在数据异常情况,因为导致数据异常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也无法锁定违规行为和异常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之,天易联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单方面认定的数据异常没有任何合同、事实依据;影响数据异常的变量也多种多样,腾讯公司无法证明数据异常与天易联公司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天易联公司无法预知、控制、查询、核对数据异常的情况下,在腾讯公司未给予天易联公司任何救济途径、调查途径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由天易联公司承担一切违约责任,显失公平。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天易联公司的主张并不成立,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当事双方已经多次签署游戏推广合同,并非初次合作,对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合作目的均有充分地认识了解。天易联公司非常清楚腾讯公司是以单方制作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在合作期间并未提出异议,双方一直按照“腾讯公司根据其后台保存的渠道推广数据(该渠道玩家充值金额)计算分成款,天易联公司接受以此为依据计算出来的结算数额”模式进行结算。

第二,以单方制作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是客观原因所致,即王者荣耀系腾讯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游戏,游戏的各种数据由腾讯公司保管并持有,天易联公司知晓、接受,从未提出异议。

第三,天易联公司主张其无法稽查、核实,但腾讯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了其内部存储的天易联公司渠道王者荣耀游戏推广数据信息,天易联公司对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张腾讯公司可以对该数据进行篡改、删减,却1)未提交证据证明,2)也没有指出该等数据存在哪些可以反映出有篡改、删减可能的异常。因此,法院对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提交的争议期间的数据予以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推广行为进行记录、监督、核查与通知的处理流程并无不当,以自行保管并持有的游戏数据作为判断依据并无不当。

参考:2020年5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2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