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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

2020-10-13时尚潮流admin 59
这两天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登上了热搜,很多小伙伴可能到现在都还没有明白具体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是怎么一回事,那么既然现在大家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都非常感
这两天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登上了热搜,很多小伙伴可能到现在都还没有明白具体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是怎么一回事,那么既然现在大家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什么罪都非常感兴趣,都想要了解具体的来龙去脉,那么小编自然也是在网上进行一些查阅收集,接下来就由小编把收集到的信息分享给大家吧。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冒名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个需要从冒名顶替上学的整个过程来判断,一方面,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有可能参与涉及伪造或变造身份证、户籍,冒名者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既涉嫌构成本罪,又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即使冒名者不构成犯罪,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从民事责任上讲,冒名者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考顶替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侵权责任在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从民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主要需承担侵权责任。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往往需要运用到被侵权人的“姓名”,将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姓名权是表象,更重要的是通过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受教育权。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空冒名顶替者通过实施冒名顶替行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受教育权。前有被誉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值得关注和借鉴。1990年,陈晓琪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了陈晓琪的冒名顶替之事并于次年1月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二、刑事责任

 

1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冒名顶替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需要使用被顶替者的姓名和身份,由此其往往可能需要伪造、变造身份证等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罪

 

冒名顶替者为达到顶替的目的,可能伪造、篡改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国家公文或证件的,该行为可能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3 行贿罪

 

冒名顶替者在实施冒名顶替行为时往往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如果在此过程中,其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财物以达到谋求顶替目的,其将因此行为触犯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4 受贿罪

 

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在冒名顶替事件中向顶替者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将因此触犯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为什么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丑闻直到现在才爆雷

 

高考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持阶层流动的一项根本制度,而山东省从2002年至2009年的在读大学生中查出242名冒名顶替者,很让人震动,人们还会联想,这不会是山东特有的情况,那些年里它在其他省份大概也存在。然而为什么这么多年实际爆出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丑闻却不多,很多案件能够在民间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掩盖住呢?

 

高考是每个人一生最重要的关口之一。人们都对自己的高考成绩和录取情况密切关注,一旦被欺负了,即使是老百姓也不是好惹的。但为何一些人“忍气吞声”了呢?互联网已经存在多年,它的上面爆过无数雷,但是冒名顶替上大学这么敏感的事情直到现在才让互联网集中揪住,这也颇令人意外。

 

那些丑闻能够被长期掩盖下来,最根本的原因是,它们绝大部分是在被顶替者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各种利益诉求驱动了那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它们通常都变成了交易。

 

具体说来,第一种情况是这样的:各地会存在少数考生,针对他们的录取工作已经完成,但他们因为填写了相应志愿或者表达了服从调剂而被录取到一个学校后出现了反悔,想要拒绝入学,来年复读再考。而在当年,这样的反悔在一些地方一度是不允许的,反悔的考生第二年不得参加高考。另外一些学校只招应届生。于是个别考生的家长想出伪造孩子身份的歪点子,并且让别的考生顶替自己的孩子进入录取学校上学。

 

十几年前,中国的户籍管理没有达到现在的水平,改变个人身份信息在有的地方能够走后门做到,从而使冒名顶替上大学找到了技术性漏洞。

 

第二种情形是,少数考生在高考被录取后出于其他原因放弃入学。有的是有了入伍参军的机会,还有的得到了一份有吸引力的工作,于是决定放弃上大学。这种情况一般是考上的学校也不太好,家里觉得上那个大学也没多大意思。另外还有一些考生就是因为家里经济困难被迫弃学。

 

每年都有少数考生被录取后不去报到的情况,而这当中有少数放弃入学的考生被冒名顶替者截留住了,后者家庭与前者达成了某种交易,并且在对方配合下完成了后续身份篡改的全过程。

 

第三种情况就是大家最痛恨的情形,即冒名顶替者的家长利用钱或权在被顶替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对方的成绩,隐蔽帮着自己的孩子冒名顶替上大学,这是对被顶替者人生前途的真正劫掠。

 

 

“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发的思考

 

关于苟晶“反映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山东省纪委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与当地有关单位一起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了通报,根据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作出了处理,涉嫌犯罪问题的已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近年来,媒体报道披露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屡见不鲜。在巨大利益引诱下,该类事件一直没有停止过,冒名顶替是如何操作的?又会触犯哪些法律条文?冒名顶替者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结合以往的案例,冒名顶替上大学一般都要经历获取受害者身份信息、更改顶替者户籍信息、获取受害者的档案、拦截受害者通知书等环节。这其中,核心在于伪造或变造顶替者身份信息,属于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明显违法,后续过程中避免不了的还有有关人员的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渎职等。具体都涉嫌什么罪名呢?

 

1、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

 

3、 《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替考有“代替考试罪”,但是对越过考试,更直接、更严重的冒名顶替上大学却无相应罪名。民法对此也无针对性规定,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从以往的案例看,被顶替者有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的,但由于法律对受教育权被侵害如何赔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常常会遇到受害者自身损失难以量化的问题,导致相关案件的审理显得复杂。

 

高考招生不仅关乎个人前途,也关乎国家发展,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一方面相关单位应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追根溯源,加强制度管理,坚决堵住暗箱操作的漏洞;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对其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净化社会风气,让法律为“高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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