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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08-18网红主播admin 940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交大教育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公司为被上诉人三;交大教育集团原全资子公司昆山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学校昆山新昆洋学校为被上诉人二。交大教育集团已出售昆山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于2021年4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已不再是交大教育集团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20,288,08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沪0104民初17498号]中,原告上海雏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本案件尚未二审开庭,公司将积极应诉,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雏阳公司就与昆山学校的合作协议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立案。因涉案金额未超过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未达公司披露标准。

2022年4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沪0104民初17498号],雏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均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驳回。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通知,雏阳公司已提起二审上诉,涉案金额达到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达到公司披露标准。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上海雏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翔,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新路999号1幢309室-5

2、被上诉人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竹平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667号三楼A座

3、被上诉人二:昆山新昆洋学校(曾用名:昆山上交南洋学校、上海交大南洋附属

法定代表人:陈笠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新开河路2号

4、被上诉人三: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传有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11C

5、被上诉人四:昆山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新开河路名湖花园28号

6、被上诉人四:上海沪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1层E区J

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128号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雏阳公司与交大教育集团、昆山学校分别签订合作协议。2020年8月,雏阳公司与交大教育集团、昆山学校就合作事宜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现雏阳公司主张撤销该《备忘录》并要求解除相应的合作协议,同时要求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共同赔偿其损失合计金额20,288,086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

雏阳公司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沪0104民初17498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1、撤销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沪0104民初17498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尚未二审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0104民初17498号];

2、《上诉状》。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